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为了确定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定相关货物的原产资格,或者确定货物是否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海关可以开展原产地核查,核查应当依次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请求澳大利亚海关协助;

书面要求澳大利亚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提供信息;

书面要求澳大利亚授权机构核查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性。

使用本条第一款方式不足以确定的,可以与澳大利亚海关商定后对出口商或者生产商进行实地核查访问,也可以适用与澳大利亚海关共同商定的其他程序。

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依照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依法办理担保放行。

进口货物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货物的,海关在核查完毕前不得放行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