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4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冰岛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冰岛之间的《中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
进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冰岛: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在冰岛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第五条
在冰岛境内,使用非冰岛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符合《中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该货物所对应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应当视为原产于冰岛的货物。
第六条
在冰岛境内,使用非冰岛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符合《中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该货物所对应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应当视为原产于冰岛的货物。
第七条
原产于中国的货物或者材料在冰岛境内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冰岛境内。
第八条
适用《中冰自贸协定》项下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货物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非冰岛原产材料或者原产地不明的材料未能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但是上述非冰岛原产材…
第九条
下列操作或者加工工序不影响货物原产确定:
第十条
与进口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附件、备件或者工具,根据归类规则应当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并且不单独开具发票,数量以及价值在正常范围之内的,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第十一条
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以及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第十二条
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但是本身不构成货物物质成分的下列物品,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中冰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冰岛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冰岛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第十四条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申明适用《中冰自贸协定》协定…
第十五条
原产地申报为冰岛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时未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冰岛原产资格按照海关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收取保证金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关申请退还保证金:
第十七条
原产于冰岛的进口货物,经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不超过600美元的,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原产地证书未在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的,可以自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在原产地证书的“备注”栏注明“补发”字样。
第二十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声明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一条
为确定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相关货物的原产资格或者货物是否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海关可以向冰岛有关机构提出核查请求,或者按照双方海关共同…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进口货物不适用《中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第二十三条
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且向海关提交《中冰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或…
第二十四条
《中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应当与依照本办法确定的货物原产地相一致。
第二十五条
海关对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原产地证书
2.
原产地声明
3.
原产资格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