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在冰岛境内,使用非冰岛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符合《中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该货物所对应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应当视为原产于冰岛的货物。

本条第一款中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其中,“货物价格”,是指在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基础上,按照《海关估价协定》调整的价格。“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非冰岛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CIF),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原产材料而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