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进口货物不适用《中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进口货物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未能遵守《中冰自贸协定》的规定;
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原产地证书上的授权机构名称、安全特征与海关备案资料不符的;
原产地声明上的经核准出口商名称、授权号码或者印章样本与海关备案资料不符的;
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海关没有在《中冰自贸协定》规定的期限内收到核查反馈结果,或者反馈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真实性或者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