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收取保证金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关申请退还保证金:

进口时已就货物具备冰岛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申明适用《中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以及海关要求提供的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

经海关审核,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担保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自缴纳保证金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经海关审核延长的担保期限内,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的,海关应当立即办理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同时作相应修改。对提交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的,海关应当自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在税款保函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担保人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