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申明适用《中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且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由冰岛授权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格式见附件1)或者冰岛经核准出口商填具的原产地声明正本(格式见附件2)。

货物的商业发票及其相关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应当提交从冰岛至我国的全程运输单证,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