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原产地证书未在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的,可以自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在原产地证书的“备注”栏注明“补发”字样。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损毁,并且未经使用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在证书有效期内要求货物出口商或者制造商向冰岛授权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副本。该副本应当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___日期____)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副本有效期与正本相同。

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向海关提交后,原产地证书正本失效。原产地证书正本已经使用的,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