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13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正确审查确定内销保税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审查确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适用本办法。涉嫌走私的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内销保税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第四条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五条
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六条
加工企业内销的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七条
深加工结转货物内销时,海关以该结转货物的结转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八条
保税区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海关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九条
除保税区以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料件或者其制成品,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十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和副产品,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十一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内销的保税物流货物,海关以该货物运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时的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该内销价格包含的能够单…
第十二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研发货物,海关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检测、展示货物,海关依据本办法第十…
第十三条
内销保税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能依据本办法第四至十二条规定确定的,海关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十五条
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确定完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海关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