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内销保税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能依据本办法第四至十二条规定确定的,海关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以下项目:
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