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司法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25年4月30日经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5月13日司法部令第149号公布 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监督,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在提供法… 第四条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属地管理、依法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司法部指导、监督全国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法律援助投诉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投诉事项范围、投诉处理程序等信息,指定专人负责投诉接待和处理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为老年人、残疾…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七条 投诉人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投诉处理机关投诉: 第八条 投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义务之日起三年内提出投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说明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如有相关材料,可一并提供。 第十条 投诉人应当如实投诉,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一条 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和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的,投诉处理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投诉人需要补充提供的信息及期限。投诉人经告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充的,视为投诉人放弃投诉。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机关收到投诉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一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投诉处理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必要时,可以委托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人员所在行业协会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工作不得妨碍被… 第十七条 投诉处理机关可以进行实地调查,要求被投诉人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调阅被投诉人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与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者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处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当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被投诉人应当配合调查工作,按要求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隐匿、毁损、涂改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一条 调查过程中,投诉处理机关发现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的,投诉处理机关应当终止调查程序,将终止决定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 第二十二条 投诉处理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投诉处理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办结;投诉事项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将延长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投诉处理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决定以及不服处理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一事一卷。归档材料包括投诉受理和调查材料、处理决定或者处理意见等。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六条 作出处理决定的投诉处理机关应当对被投诉人执行处理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督促其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现投诉处理违法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和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被投诉至司法行政机关的,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被投诉的群团组织参…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司法部2013年11月19日印发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司发通〔2013〕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