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投诉事项已经依法处理,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投诉事项正在通过诉讼等法定程序解决的,或者已被纪检监察等部门受理的;

投诉人仅对办案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等依法作出的法律文书有异议的;

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