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202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投诉人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投诉处理机关投诉: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义务;
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者安排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人员未能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被投诉人收取受援人财物;
被投诉人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诉事项。
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提出异议的,按照异议审查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