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投诉处理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办结;投诉事项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告知投诉人。

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合并办理投诉事项的,办理期限自最后一次投诉受理的时间开始计算。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止调查的,中止调查期间不计入办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