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调查过程中,投诉处理机关发现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的,投诉处理机关应当终止调查程序,将终止决定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投诉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撤回投诉;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或者其他适当方式申请撤回投诉。

投诉处理机关发现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尚未处理完毕的,应当中止调查,并书面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