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2015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知识产权局、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推进、规范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促…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主公开、方便用户、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环保、商务、工商、质检、认证认可、知识产权、保险等有关部门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要求 第五条 汽车生产者应制定本企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明确责任部门及职责,负责公开本企业获得国家CCC认证并且已上市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汽车生产者应对所公… 第六条 汽车生产者应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以下工作信息: 第七条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用户分为直接用于汽车维修目的的用户和用于其他经营目的的用户,前者包括各类维修经营者和消费者,后者包括维修诊断工具及设备制造商、零部件制造商、出版… 第八条 汽车生产者应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具体内容及要求按照附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目录》执行,公开内容原则上应采用中文表述,并在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 第九条 汽车生产者可以免于公开以下信息,但必要时应向交通运输部作出说明: 第十条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行网上信息公开方式。汽车生产者原则上应通过直接或者授权委托第三方机构设立网络信息公开系统(含网站、网上信息检索阅览系统)的方式,向用户提供… 第十一条 汽车生产者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信息公开系统具备以下功能,可提供有关服务,并符合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汽车生产者应为信息用户提供可选择的,能够满足临时、短期或长期等不同信息使用需求的用户访问权限(即信息服务项目)。不同的用户访问权限除可有效连接网站、使用网站信息… 第十三条 汽车生产者可以对汽车维修经营者、消费者实行有偿服务,对不同访问权限的信息用户设定相应收费标准,但不得根据用户检索、使用车型信息的数量另行收费。 第十四条 对于汽车维修经营者、消费者之外的其他信息用户,需要获取维修技术信息的,应与汽车生产者订立书面合同,信息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但应保持公平、公正、合理。 第十五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得CCC认证的汽车车型,汽车生产者应在该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并在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布相关车型上市时间。 第十六条 各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应当自该车型上市之日起10年内保持公开状态;超过10年的,汽车生产者可以将相关车型信息存档,但应公布相关车型信息的索取方式。 第十七条 鼓励汽车生产者及零部件供应商采用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积极向各类维修经营者提供维修技术培训,提高维修经营者有效获取、正确使用维修技术信息的能力。 第十八条 汽车生产者破产、合并、分立、变更的,其车型维修信息公开责任和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用户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各类维修经营者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维修质量责任。维修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生产者提供的维修技术信… 第二十条 维修诊断工具及设备制造商、零部件制造商应积极运用维修技术信息,研发、生产各类汽车维修诊断工具、设备及合格配件,为维修经营者、消费者提供充分的市场选择。 第二十一条 所有信息用户、承担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第三方机构,应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汽车生产者的维修技术信息版权。信息用户应遵守相关约定,不…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市场监管 第二十二条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便民、依法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应加强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对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定期对信息公开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技… 第二十四条 有关汽车制造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汽车生产者贯彻落实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应当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搜集整理汽车生产者的意见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及时反… 第二十五条 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实行电子化档案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应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完善全国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平台,为健全修车记录、提升维修质量、透明市场服务、促进汽车“…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建立汽车产品CCC认证及售后服务信息共享机制,就汽车生产者备案、汽车电子健康档案有关信息与汽车产品CCC认证、缺陷汽车产品…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应就涉及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信息和污染控制、汽车检测与维护制度实施等工作加强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汽车排气及噪声污染控制装置维…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汽车及零部件经营中的有关不正当竞争、消费侵权案件时,可以利用汽车生产者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中国保监会应指导有关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企业,运用汽车生产者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科学测算、公布事故汽车维修工时信息,规范事故汽车… 第三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所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十一条 对于汽车生产者未有效执行本办法规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二条 对于汽车生产者未按规定公开车型维修技术信息的,由交通运输部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交通运输部依法予以通报、罚款等处罚,并抄送国家认监委,由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 第三十三条 对汽车维修后存在维修质量争议、纠纷的,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程序处理。对因维修不当或使用假冒伪劣配件造成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维修经营者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应依法受理涉及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或滥用的有关投诉、举报,并按规定程序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本办法规定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摩托车及其他机动车的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仅用于军事目的、用途车辆的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定义的汽车。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目录(2015年版) 附件 一、 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编码规则以及车辆识别代号中汽车生产者自定义码段的编码规则(可以不包括VIN后6位的生产顺序号),或其他有效的将具体车辆与所属车型进行关联、识别的方法。 二、 汽车维修手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系统和部件的信息: 1. 动力总成及排放控制系统:发动机(含附件)和变速箱,也包括新能源汽车的驱动系统,如驱动电机、电池等;排放控制系统,包括燃油供应系统、蒸发控制系统、排气后处理系统、… 2. 底盘系统:动力传动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行驶系统,包括离合器、变速器、分动器、传动轴(驱动半轴)、主减速器、差速器、制动器、转向器、悬架、轮胎和轮毂等。 3. 电气系统:包括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仪表、灯光、扬声器、定位导航和多媒体、数据总线等。 4. 车身及附件:车身和车架、座椅、气囊和安全带、刮水器、车窗、天窗、门锁、后视镜、内外饰件等。 汽车生产者所公开的涉及上述系统和部件的维修技术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车辆维护信息,包括车辆定期维护项目、检查内容、维护作业和维护间隔设置依据、方法,以及润滑油、冷却液等油液的规格参数。此条款信息应按照规定方式,由汽车生产者免费向… 2. 总成及零部件的拆装方法、技术规范及图示说明,零部件检测方法及鉴别判断的信息。 3. 电路接线图,包括接线图、器件位置、插接件型号规格等。 4. 各电子控制系统(含OBD系统)故障代码表(包括通用故障代码和汽车生产者自定义故障代码)、代码定义、故障诊断及排除的方法和步骤;用于检测和故障诊断的相关参数信息(… 5. 排放控制系统信息,包括排放控制系统的安装位置示意图、装配图和维修技术要求,排气后处理系统关键零部件的型号、生产厂家及更换时间等信息。 6. 车身尺寸图,如车身及车架的基本尺寸及定位基准;钣金和涂装作业所需的技术信息。 7. 车轮定位参数的标准范围及调整方法。 8. 在零部件更换或维修后,需进行匹配、基本设置等操作所必需的信息(如电动车窗、天窗、节气门、加速踏板、制动踏板等零部件的重新匹配设置所需的信息)。 9. 维修操作安全注意事项及其他必要说明等。 三、 零部件目录,包括汽车生产者提供的用于售后服务的原厂零部件的名称、商标和编号,零部件变更、升级、换代信息,以及为方便确定具体车型车款所适用零部件必需的信息。 四、 适用具体车型电子控制系统的软、硬件版本识别号(不包含软件本身)。 五、 除本办法规定可以免于公开的内容外,对车辆电子控制系统需要重新编程的信息(即需要进行重新编程的认定条件及基本操作,但不包含程序软件本身内容)。 六、 专用诊断、检测、维修工具和设备及其相关软件信息(如型号、规格、软件版本等),及其相关购买渠道信息。 七、 车辆认证信息,主要是CCC认证证书信息,如车型型号、规格和参数以及零部件供应商信息。 八、 技术服务通告,包括由实践经验得到的,针对某类故障,通常影响某一车型或车辆批次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及在授权维修网络内可进行免费维修的通告等。 九、 汽车召回信息和缺陷消除措施等。 十、 上述各项信息的所有后续修订和补充。 十一、 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有关信息。 十二、 若某车型不具备上述某种特定功能系统或零部件,则免于公开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