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汽车生产者应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具体内容及要求按照附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目录》执行,公开内容原则上应采用中文表述,并在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

汽车生产者在制作、生成整车维修技术信息过程中,需要整车生产配套零部件供应商提供有关零部件信息的,零部件供应商应配合提供。

交通运输部可根据汽车技术发展和维修市场需求,对信息公开目录进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