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201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汽车生产者可以免于公开以下信息,但必要时应向交通运输部作出说明:
涉及车辆防盗控制系统(含汽车钥匙芯片)编程、设置等操作的信息。但经汽车生产者授权、可以开展汽车防盗控制系统维修的经营者除外。
用于防止车辆动力总成及排放控制系统原程序、原标定数据以及车载诊断系统(OBD)原始数据记录被擦写、篡改的相关系统底层控制和操作的信息。
涉及汽车生产者及零部件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影响其依法运用知识产权规则的有关信息。
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其他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