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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摩托车及其他机动车的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仅用于军事目的、用途车辆的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定义的汽车。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目录(2015年版) 附件

一、 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编码规则以及车辆识别代号中汽车生产者自定义码段的编码规则(可以不包括VIN后6位的生产顺序号),或其他有效的将具体车辆与所属车型进行关联、识别的方法。

二、 汽车维修手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系统和部件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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