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市场监管 第三十五条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市场监管 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本办法规定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从事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管工作的人员,在相关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