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应依法受理涉及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或滥用的有关投诉、举报,并按规定程序调查、处理。

汽车生产者、各类信息用户等相关方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调查所需要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