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市场监管 第二十二条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便民、依法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应加强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对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定期对信息公开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技… 第二十四条 有关汽车制造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汽车生产者贯彻落实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应当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搜集整理汽车生产者的意见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及时反… 第二十五条 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实行电子化档案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应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完善全国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平台,为健全修车记录、提升维修质量、透明市场服务、促进汽车“…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建立汽车产品CCC认证及售后服务信息共享机制,就汽车生产者备案、汽车电子健康档案有关信息与汽车产品CCC认证、缺陷汽车产品…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应就涉及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信息和污染控制、汽车检测与维护制度实施等工作加强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汽车排气及噪声污染控制装置维…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汽车及零部件经营中的有关不正当竞争、消费侵权案件时,可以利用汽车生产者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中国保监会应指导有关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企业,运用汽车生产者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科学测算、公布事故汽车维修工时信息,规范事故汽车… 第三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所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十一条 对于汽车生产者未有效执行本办法规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二条 对于汽车生产者未按规定公开车型维修技术信息的,由交通运输部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交通运输部依法予以通报、罚款等处罚,并抄送国家认监委,由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 第三十三条 对汽车维修后存在维修质量争议、纠纷的,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程序处理。对因维修不当或使用假冒伪劣配件造成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维修经营者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应依法受理涉及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或滥用的有关投诉、举报,并按规定程序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本办法规定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