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市场监管 第三十二条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市场监管 第三十二条 对于汽车生产者未按规定公开车型维修技术信息的,由交通运输部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交通运输部依法予以通报、罚款等处罚,并抄送国家认监委,由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认监委建立违规企业、车型抄送处置制度。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