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对于汽车生产者未有效执行本办法规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未制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
未及时备案、如期更新汽车生产者有关信息的;
未按照规定目录和要求有效公开维修技术信息的;
未按照规定方式、途径公开维修技术信息,或信息公开系统功能和服务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未制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
未及时备案、如期更新汽车生产者有关信息的;
未按照规定目录和要求有效公开维修技术信息的;
未按照规定方式、途径公开维修技术信息,或信息公开系统功能和服务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