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汽车生产者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信息公开系统具备以下功能,可提供有关服务,并符合有关要求:

具备中文版,具备用户注册、信息索引、查询及在线打印、在线支付等功能,确保用户能够通过车型年款或车辆识别代号(VIN)等信息快速、准确地关联、查询有关车型及其维修技术信息。

安全可靠,确保用户信息安全,能够向用户提供稳定、不间断的信息访问服务。

明示可用于访问、浏览网站所需的计算机终端的最低硬件配置和软件要求;需要软件客户端或相关阅读软件浏览信息的,应免费提供软件客户端,或推荐采用较为普遍使用的文档浏览、阅览软件。

明示网站所刊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版权、有偿使用规则以及侵权法律责任。

明示可为信息用户提供的信息服务项目、资费标准及付费方式,以及开展相关维修操作所应具备的技术基础。

明示、标记修改或调整过的维修技术信息项目或内容,提醒用户及时了解有关信息更新更正,防止信息被错用、误用,导致严重后果。

提供网站使用说明和必要的使用帮助。

提供汽车生产者和信息提供者的联系地址、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

具备用户投诉、建议等交互式服务功能。

支持与交通运输部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督与服务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站的相互链接。

除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况外,信息公开网站如因故障或系统升级改造造成无法正常访问的,汽车生产者应及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