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经自然资源部2024年12月6日第4次部务会议和农业农村部2025年7月7日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8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令第17号公布 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守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
第二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的划定、管控、保护、优化调整和有关质量建设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作协同,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共享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等级、高…
第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落实到具体地块,并向社会公告。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五条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应当予以保留。对零星破碎、不便耕种,确需进行集中连片整治的,应当优先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补划,且总面积不减少;确需调出城…
第六条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种植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堆放固体废弃物,填埋垃圾,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优化调整的主要补划来源…
第八条
下列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优质耕地应当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定期评估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资源分布、质量状况,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市、县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目标任务,并根据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等,加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高标准农田,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成高标准农田。县级人民…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提升永久基本农田质量,推进耕地有机质提升、保护性耕作、退化耕地治理、黑土地保护等工作,采取工程、生物、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对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保护等情况开展调查、监测、评价,评价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等级,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永久基本…
第十三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在坚持整体稳定,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不突破的前提下,可以对布局进行正向优化。
第十四条
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农田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确需对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的,由县级人民…
第十五条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对未利用、低效和闲置利用、损毁和退化土地及不合理利用土地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确需对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农村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设施建设,确需对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年度体检,对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利用、质量等情况进行年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需对少量永久基…
第十八条
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承担战略任务的重要功能平台、重大生态建设项目,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施的重大居民迁建工程等,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五年评估和国土调查结果、耕地质量变化情况等,综合耕地恢复、生态退耕等情况进行研究论证,确需对国…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的,应当坚持节约集约原则,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依法可以按照原地类管理的架空电力传输线路、通信设施涉及的点状杆、塔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在不妨碍机械化耕作的前提下,尽可能沿田间道路、沟渠、田坎铺设。…
第二十二条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明确的战略性矿产,以及地热、矿泉水等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的非战略性矿产,允许在永久基本农田上设立矿业权。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前已经设立的非战略性…
第二十三条
因技术误差等原因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地块误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级…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进行优化调整的,应当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将更新后的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督促指导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永久基本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