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进行优化调整的,应当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将更新后的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强化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数据信息共享。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者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