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农田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确需对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统筹落实补划任务。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调整补划方案可以按项目单个编报,也可以按年度统一编报。

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内按农用地管理的农田基础设施不纳入建设用地审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