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对未利用、低效和闲置利用、损毁和退化土地及不合理利用土地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确需对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项目在实施方案制定或者立项阶段,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拟定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项目完成后,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落实情况作为验收的重要内容。

项目通过验收后,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