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04年)
发布机关
中国气象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第七条
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八条
各类气象站四周应当开阔,保持气流通畅。
第九条
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和太阳辐射观测站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
第十条
高空气象探测站四周的障碍物对探测系统天线形成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5°,在高空气象探测站盛行风的下风方向120°范围内,不得大于2°。
第十一条
天气雷达站主要探测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0.5°,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0.5°;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1°,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1°,且总的遮挡方位角不…
第十二条
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关于《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
第十三条
大气本底台站的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基本保护区、外围保护区,具体的保护范围和标准按照附表2执行。
第十四条
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站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标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严禁在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场区内从事任何建设和改变场区内自然状态的行为。
第十六条
闪电探测站的高频探测天线60°下视角空间之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以闪电探测站的高频探测天线为中心,半径100米范围以内,不得有导电物体或者高于天线系统的障碍物。半…
第十七条
GPS气象探测站视场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大于10°,且远离大功率的无线电发射台和高压输电线。各种无线电发射台与GPS气象探测站接收机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公里,高…
第十八条
各类无线电台(站)不得对气象专用频道、频率产生干扰。气象通信线路和设施不得被挤占、挪用、损坏,以保证气象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
第十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标准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和设施。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
第二十二条
无人值守的自动气象站,应当由该站的所有单位委托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负责保护。当事人应当签订《委托保管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大于、小于、高于,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各类气象站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边缘和各种影响源体边缘之间距离的保护标准
2.
大气本底台站保护区划分和保护标准
附表1:
注:
“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附表2:
注:
保护区范围半径的确定需要根据当地的气象条件进行评价后划定。其原则是,在主导和次主导风向上,保护半径取较大值,在非主导风向上保护半径取较小值。本标准参照世界气象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