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

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