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天气雷达站主要探测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0.5°,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0.5°;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1°,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1°,且总的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5°。 天气雷达站四周不得有对雷达接收产生干扰的干扰源。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