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04年) 第六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