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大气本底台站、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闪电探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GPS气象探测站外场环境;

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