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新建、改建和扩建气象台站和设施,应当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标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