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