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