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章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导航设备的开放 第一节 投产开放 第七条 新建、迁建或更新的导航设备首次投入实际运行,应当进行投产校验,并取得投产开放许可。 第八条 申请投产开放许可的导航设备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第九条 申请导航设备投产开放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条 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民航局审核。 第十一条 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决定文件… 第二节 特殊开放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下导航设备应当进行特殊校验,并取得特殊开放许可: 第十三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申请导航设备特殊开放,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 第十四条 地区管理局受理导航设备特殊开放的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并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开放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准予开放的… 第三节 定期开放 第十五条 导航设备应当按照规定的飞行校验周期进行定期校验。 第十六条 地区管理局在收到导航设备定期开放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因校验结论限用而影响飞行程序正常使用的情况,应当及时作出是否继续开放使用的结论。同… 第十七条 导航设备在规定的飞行校验周期内完成定期校验,结论为合格的,予以备案,可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导航设备定期校验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备案。 第十九条 导航设备定期校验结论存在限用,但不影响飞行程序正常使用的,予以备案。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按照校验结论开放使用该设备的同时,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公布其限用… 第四节 技术论证 第二十条 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过程中,针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问题,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应直接组织或者要求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第二十一条 在导航设备开放许可审查过程中进行的专家技术论证,其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第二十二条 参与技术论证的专家应当从空管技术专家库中选取。 第六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