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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节

第二章 导航设备的开放

第四节 技术论证

第二十条 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过程中,针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问题,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应直接组织或者要求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第二十一条 在导航设备开放许可审查过程中进行的专家技术论证,其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第二十二条 参与技术论证的专家应当从空管技术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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