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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节

第二章 导航设备的开放

第三节 定期开放

第十五条 导航设备应当按照规定的飞行校验周期进行定期校验。 第十六条 地区管理局在收到导航设备定期开放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因校验结论限用而影响飞行程序正常使用的情况,应当及时作出是否继续开放使用的结论。同… 第十七条 导航设备在规定的飞行校验周期内完成定期校验,结论为合格的,予以备案,可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导航设备定期校验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备案。 第十九条 导航设备定期校验结论存在限用,但不影响飞行程序正常使用的,予以备案。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按照校验结论开放使用该设备的同时,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公布其限用…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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