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章 导航设备的开放 第三节 定期开放 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导航设备的开放 第三节 定期开放 第十七条 导航设备在规定的飞行校验周期内完成定期校验,结论为合格的,予以备案,可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