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章 导航设备的开放 第三节 定期开放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导航设备的开放 第三节 定期开放 第十六条 地区管理局在收到导航设备定期开放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因校验结论限用而影响飞行程序正常使用的情况,应当及时作出是否继续开放使用的结论。同意继续开放使用的,予以备案。不同意继续开放使用的,不予备案,并责令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关闭该设备。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