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章 导航设备的开放 第二节 特殊开放 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导航设备的开放 第二节 特殊开放 第十四条 地区管理局受理导航设备特殊开放的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并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开放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准予开放的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开放,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