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章 导航设备的开放 第二节 特殊开放 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导航设备的开放 第二节 特殊开放 第十三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申请导航设备特殊开放,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 按照本规定附件填写的导航设备特殊开放申请表和导航资料增改表; 设备特殊开放的情况说明; 合格的特殊校验报告。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