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申请导航设备特殊开放,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

按照本规定附件填写的导航设备特殊开放申请表和导航资料增改表;

设备特殊开放的情况说明;

合格的特殊校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