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下导航设备应当进行特殊校验,并取得特殊开放许可:
飞行事故调查需要时;
设备大修、重大调整或重大功能升级,包括设备的工作频率、天线系统、场地保护区域、电磁环境等因素发生改变,或者设备主要参数发生变化、导航完好性监视信号基准发生改变以及其它可能导致系统运行风险增大并无法通过地面测试调整进行有效控制时;
停用超过90天的设备重新投入使用时;
设备维护人员、管制人员、飞行人员等发现设备或信号有不正常现象,不能提供正常导航服务时;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特殊校验时;
其他需要特殊校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