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导航设备投产开放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按照本规定附件填写的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表和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

飞行校验机构出具的飞行校验报告;

设备台(站)址批复文件;

设备频率呼号批复文件;

设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告;

设备试运行用户报告和记录数据;

民航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