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章 导航设备的开放 第一节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节 第二章 导航设备的开放 第一节 投产开放 第七条 新建、迁建或更新的导航设备首次投入实际运行,应当进行投产校验,并取得投产开放许可。 第八条 申请投产开放许可的导航设备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第九条 申请导航设备投产开放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条 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民航局审核。 第十一条 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决定文件…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