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章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第十二条 尚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前制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实施计划,以促进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 第十三条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取证要求。需要符合多项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选择在单一安全管理体系范围下符合… 第二节 安全政策、目标和资源 第十四条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的管理者承诺。管理者承诺应当至少包括下列两个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满足下列安全责任要求: 第十六条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任命关键安全人员,至少包括下列两个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针对民用航空器事故和征候及其他航空紧急情况制定和保持应急预案的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该应急预案在民航生产经营活动期间与其他接口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适当协调… 第十八条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保存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至少包括下列两个组成部分: 第三节 安全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并保持危险源识别流程,综合运用被动和主动的方法识别与其民航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其提供的相关产品或者服务)以及内外部接口相关的危险源。 第二十条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并保持一个流程,采用一致性、系统性的方法对识别的危险源进行分析、评价和控制。 第四节 安全保证 第二十一条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表现管理,通过安全检查、事件调查、安全报告、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安全信息综合分析等安全隐患排查的方式收集安全数据并进行安全表现监测… 第二十二条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并保持变更管理流程,以确定可能影响与其民航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其提供的相关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安全风险水平的变更,识别和管理这些变更可… 第二十三条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监测和评估其安全管理体系流程,以便保持或者持续改进安全管理体系的整体有效性。 第五节 安全促进 第二十四条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各岗位安全责任开展培训需求分析,制定并保持安全培训大纲,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履行其安全责任的能力。安全培训大纲的范围应当与各级人员参与安… 第二十五条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保持正式的安全交流方式,包括安全会议、通知、公告、培训、经验分享等,以满足下列要求: 第十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