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按照本章第二节至第五节的规定建立和管理,至少包含其所列的框架要素,并考虑人员表现的影响;

涵盖本单位的民航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其提供的相关产品和服务;

通过系统描述得到支持,包括识别与本单位民航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组织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