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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节

第三章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第二节 安全政策、目标和资源

第十四条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的管理者承诺。管理者承诺应当至少包括下列两个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满足下列安全责任要求: 第十六条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任命关键安全人员,至少包括下列两个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针对民用航空器事故和征候及其他航空紧急情况制定和保持应急预案的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该应急预案在民航生产经营活动期间与其他接口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适当协调… 第十八条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保存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至少包括下列两个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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