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任命关键安全人员,至少包括下列两个组成部分:
安全委员会。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的安全委员会或者等效协调议事机构,建立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本单位安全政策、资源分配和安全表现等方面重大问题,研判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任命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负责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直接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提供安全管理方面的建议。担任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人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最近6年内在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运行或者安全管理岗位,或者民航行政机关安全监督岗位工作3年以上;
深入了解和掌握安全管理相关理论及知识,掌握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流程和方法,全面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和安全问题;
其他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鼓励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对具备各类专业技术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鼓励保持其相关专业技术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