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保持正式的安全交流方式,包括安全会议、通知、公告、培训、经验分享等,以满足下列要求:

确保从业人员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了解程度与其岗位相适应;

传达关键安全信息,包括可能使其面临安全风险的安全问题,以及与安全风险相关的具体信息;

解释采取特定行动来改善安全的原因;

解释推行或者修改安全程序的原因。